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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常德优惠政策

来源:市商务局??|??作者:??|??日期:2017-11-24 15:48

 一、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2016年2月常德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5号)。

  切实加大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并按建设进度要求科学有序地,项目涉及用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涉及林地占用的,市林业主管部门优先保障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实行特事特办、单独报批。优先配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地通过减排腾出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利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其中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所在地难以保障时,可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相应指标。优先支持建设资金。积极协助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争取中央、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市内相关补助资金、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并要求并设有浮动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全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通过PPP、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将市重点建设项目与金融机构资金对接会常态化,通过搭建银企对接平台,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拓宽融资渠道。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将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全部纳入联审联批协调推进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强化审批衔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所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部门要针对重点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全过程服务,及时完成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对需要省相关部门许可的事项,实行市直有关部门对口衔接落实责任制,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对于阻工扰工、强行参工参运、敲诈勒索、偷盗哄骗等问题,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及时打击处理。

  二、帮扶工业企业发展

  2016年2月24日,市政府印发了《常德市帮扶工企工业企业十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工业企业帮扶解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融资奖补、技改补助兼并重组奖励等。

  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亏损企业按地税部门相关政策享受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但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经营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财政、经信部门审核认定,由受益财政给予困难补贴。免收工业企业厂房建设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现行标准减免征收。

  降低涉企中介收费。对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核面、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引导、鼓励、促进执收单位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执行。建立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互认机制,具有同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市通用。在工业企业融资续贷时,企业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相关机构和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

  降低企业用工本成本。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一类风险企业费率不变,二、三类风险企业在原费率基础上向下浮动至80%;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至0.5%;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2%降至1.3%,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进城到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继续参加新农保、新农合(暂定一年)。合理确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从2016年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5%。支持和帮助企业、园区、创业基地实行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对达到过度费率试点条件的企业(园区可打捆),从批准之日起,根据用工规模,分别按12%或14%的费率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统一缴费费率。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由收益财政给予租赁利息10%的补贴。各银行业市级金融机构对工业放贷余额新增25%以上、中长期贷款新增35%以上,且执行央行基准利率的,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逐步做大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规模,县(市)注入资本金的。过桥资金利率不超过央行同期一年期基准利率,按《常德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利率执行的差额部分,经财政、经信部门核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市财鑫担保公司和善德融资担保公司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其担保费率控制在1.5%以内。受益财政对其担保优惠费率给予50%的补贴。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对重组成功且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的,经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由受益财政按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工业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的,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加大政府采购倾斜力度。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支出项目,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使用本地产品。对本地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采购和消费本地产品数额较大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加大服务业企业力度。深入推进“千名领导干部服务千家企业”活动,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人结对服务一家工业企业,特殊困难企业由当地政府派驻工作组实行精准帮扶解困。建设市级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融资、管理、信息、培训等多项便捷服务;设立“工业企业110”热线,受理企业咨询、投诉。

  三、大力支持企业入园孵化

  市委市政府2014年出台“一号文件”,大力支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进二次创园、建设千亿园区,对市可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法律法规允许的主要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职能(涉及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房管、绿化、环保、地震、水利、林业10方面共69项)一律下放经开区。对新进入园区的企业,按审批通过的设计方案提供“七通”用地,并视同不同产业、技术水平、贡献大小给予资金扶持。除企业劳保基金按土建工程总额1%征收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规费。

  四、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对在本市研究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高量和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获得国家级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创新负责人5万元。对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相关技术负责人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功臣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摘要。

  国务院令第673号,经2016年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对关系国家安全、设计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品在线平台管理)办理。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3.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1.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全;2.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3.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4.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是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进入核准期限。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假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做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队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施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1.企业基本情况;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3.项目总投资额;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极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需求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地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后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投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